其他

最高院聂案判决未透露该错案无责可追

2016-12-04 刘昌松 慕公法治论坛
事件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宣判后,聂树斌父母对媒体表示,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和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2月2日财经网)


应该说,聂家谈到的这两点都非常到位。唯有国家赔偿,包括深刻诚恳的道歉和充分足够的经济赔偿,方可稍稍抚慰聂案家属这多年来受到的巨大冤屈和精神伤害;只有依法不折不扣的落实错案追究制度,才能告慰聂树斌的在天之灵,也才能避免聂案在将来重演。这里着重谈谈公众最关心的问责问题。

著名刑事专家洪道德教授评论说,最高院关于聂案无罪的判决,是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是“证据无罪”而不是“事实无罪”。判决对辩方“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办案机关故意隐匿考勤表的意见”不予采纳等。这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表明了最高院的态度是,该案是个错案,但不是有人故意弄错的错案,是在当时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犯罪的情况下,以及命案必破的形势政策下,产生的一个疑罪作为有罪处理的案件,很难追究具体人,更多的是要吸取教训而不是问责。意思是说,最高院的聂案判决,释放了该错案无责可追的信号。

洪教授的观点影响甚巨,众多人附和,有人甚至据此谴责最高院是在为河北高院洗地并表现了极大的愤慨。但我认为,洪教授这样看问题似乎简单了点,可能冤枉了最高院。尽管我对最高院在等待了这久才提审本案也耿耿于怀,但对其作出的聂案判决,还是充分肯定的:洋洋洒洒14000余字的判决书,认真梳理和分析聂案中九个方面的每一项证据,详细归纳了申诉人和代理人以及最高检的观点和理由,并依法一一作出了公正的评判,是一份辩法析理,以理服人的好判决,完全可以作为全国各级法院书写刑事裁判文书的范本。我进一步认为,恰恰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为聂案之后的追责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我们知道,最高法院审理聂案的再审合议庭,其任务是要在最长6个月的审限内,审理清楚聂案原审死刑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是否正确、程序是否违法,从而作出原生效裁判是否应予纠正的结论,仅此亦足;而不是要查清和认定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渎职违法犯罪,那是公检等追诉机关的任务,而不是裁判机关的职责。

我认为,最高法院关于聂案的判决,至少为后续追责奠定了这样一些基础:

其一,判决指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诸多程序违法,依照当时的刑诉法,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从而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最高院的这一结论,明确将这起案件定性为错案,从而为下一步追责奠定了基本条件;否则,所谓的问责就根本无从谈起。

其二,判决指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原审认定被害人康某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试想,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如此不确定不充分,河北两级法院却对聂树斌适用了极刑,未留任何余地,这比起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疑罪从有但留有余地”的处理要恶劣得多,是典型的草菅人命。这为追究当时办案审判人员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责任,提供了基础。

其三,判决认定,“聂树斌被抓获之时无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康某被害案存在关联”,却以“监视居住”之名,“一直将其羁押于派出所内”,这属于随意抓人,非法拘禁,为进一步追究有关办案警官的渎职滥权责任奠定了基础。

其四,判决认定,“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原审卷宗内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可以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车间考勤表缺失”等。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故意杀人案、后果严重的强奸案,案卷都需要永久保存以备查。河北高院是何人基于何种原因将如此重要的强奸杀人案卷的证据材料弄得不见了,是过失之丢失,还是故意之隐匿,当然应当查清,这里面即存在滥用职权至少是玩忽职守的责任。

当然,本案的问责不限于最高法院判决指明了的这些方向。关于聂树斌遭刑讯逼供的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最高法院的判决没有也不可能排除问责过程中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予以追究的可能。总之,洪道德教授关于最高法院的聂案判决透露了后续无责可追的观点值得商榷。

此外有报道称,河北省原政法委书记张越是聂案平反的主要阻力,另有人说河北原省委书记周本顺也是重要干预者。现两人分别于今年和去年落马,似乎印证了最大阻力已去的说法。中纪委的通报中,张越确有“干预司法”的滥权问题,但最高检立案的涉嫌罪名却只有“受贿”一项;中纪委对周本顺的通报中连“干预司法”的提法也没有。该两案的后续进展是否会聂案平反受阻的内幕浮出水面,值得关注。当然,如果真是一两个领导人即能阻扰一起死刑错案的平反,甚至能影响最高法院对此案的纠正,恰恰说明我国刑事纠错机制存在太大的问题,亟待改进。

王歧山书记有句名言: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希望聂案的问责不会像聂案的平反一样,让人等待得那么焦急难耐!

 

 

 

办理聂树斌冤案公检法人员名单:


【公 安】

 

原公安承办人员:尚中华、焦辉广、张日强、杜同福。

 

尚中华:原任石家庄市原郊区公安分局刑侦副局长,后任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于2009年7月被免去支队长职务,现任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调研员。

 

焦辉广:2005年各路媒体密集采访时任石家庄市桥东公安分局东华路刑警中队中队长,这位即为撰写报道《青纱帐谜案》办案民警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刊载。2005年以后情况不明。

 

张日强:这一位无法检索到任何有价值的资料。2005年报道中曾记载张日强为河源市公安机关干警。

 

杜同福:现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警大队教导员。

 

【检 察】

 

田丽媛(一审公诉人)

 

田检察官已于2009年6月19日(2009年6月19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被免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可能已经退休,无法查到更多的资料。

 

【法 院】

 

一审:(1995)石刑初字第53号,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长 康平平,代理审判员 梁建琴,代理审判员张贵军,书记员 高雷。

 

二审:(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长 赵桂云,审判员 王振平,审判员 姜枫,书记员刘光辉。

 

聂树斌同年四月二十七日被执行死刑。说什么呢,前后一个多月就执行了,够快。

 

【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康平平的公开资料未能检索到;

 

代理审判员梁建琴,这位法官后担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后任行政庭副庭长,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0年2月份仍担任行政案件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贵军,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2年11月底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书记员高雷,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0年5月份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

 

这里顺便提一下原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郭连申,后来担任长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再后来担任一家律所名誉主任及首席专家顾问。

 

【补充】聂案期间的河北政法委书记是许永跃,任职从1993到1998. 有报道说检察院报告聂案有疑点不宜死刑,但许指示速杀。

张越从2008开始担任河北政法委书记,一直阻挠聂案平反。报道说跟老领导许有关。






即时接收热点评论订阅该公众号公正写评论法眼看世界法治慕公法治论坛公众号:liucslawyer慕公律所网址:http://www.mugonglawyer.com/联系电话:18516816466





南方都市报约稿,点击“阅读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